上海货代公司|国际物流公司|国际海运-琪邦(Kbans)国际货运代理

专业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提单时需要注意什么

2019-07-03 13:34:23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接受必须谨慎。在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运输方面,由于跨越海洋的距离,货物的装运和提取只能通过单一的提单来证明,因此存在会签提单和假提单(幽灵船提单)等风险。逆向提单仍然是我们遇到的最常见的事情,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更加警惕。

 

 

对托运人来说,运输中有两个主要风险,一个是货物损失和交货延误,另一个是与欺诈相关的无付款交货。对于第一类风险,有相对明确的国际法和各国法律来判断责任,而第二类风险确实更加神秘。

 

一些进口商为了故意欺诈,首先满足出口商对安全可靠的信用证支付的要求,并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软条款,如客户检验证书等。这使得谈判不一致,出口商无法从银行获得付款。同时,信用证还规定了一个货运代理人,他可以通过货运代理人而不是银行获得货物。

 

至于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出口商已经吸取了许多教训。他们听说上海的一家公司接受了一家客户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信用证包括以下两个条件:(1)指定提交一份货运代理提单;(2)客户检验证书原件需由客户签字,签字必须与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一致。公司准备了所有文件,并在提单日期后的第21天提交给议付行。

 

可以说,这套文件经过严格检查不会有任何错误,但问题在于客户的签名,这与银行的保留意见不一致。公司立即联系了客户,但联系不上他,于是他想到寻找货物,却发现货物已经被目的港的货运代理人带走,货运代理人此时没有任何踪迹。诚然,这是一个客户与货运代理勾结的骗局。

 

我们不禁要问,这种情况会要求船公司(实际承运人)赔偿吗?让我们看看航运公司的状况。在单一运输模式下,货运代理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结算外汇,然后命令运输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获得提单。然而,提单上的托运人是货运代理,收货人或通知人是目的港货运代理的代理人。

 

这里涉及两个合同。一是国际货运代理和出口商作为缔约方之间的协议(有时实际的缔约方是作为承运人的航运公司,这将在下一段中讨论);第二种是承运人和作为缔约方的货运代理人之间的运输协议(反映在提单中)。

 

从合同关系来看,如果国际货运代理只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我们将面临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当出口商不能根据运输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时,他必须通过货运代理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这在上述情况下显然是不可行的。至少可以说,即使出口商根据合同有权上诉,他也看不出承运人应该承担哪种责任。

 

这可以从大多数海运提单条款中包含的《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所管辖的情况来解释。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性、货物的正确装载和保管等负责。,以便将货物安全完整地运送到目的港。至于收货人出示原始单向提货单后放行货物后货物的任何偏离甚至欺诈活动,这是承运人的义务完成后的问题。当然,这与此无关。可以看出,根据合同很难打赢对承运人的官司。

 

那么,侵权呢?虽然货物被拿走了,但客户没有付款,因此货物的权利没有转让,仍然掌握在出口商手中,因此没有上诉权。然而,在上述情况下,承运人没有疏忽或犯任何错误。承运人有责任根据原始提单放行货物,承运人不可能彻底查明货运代理是欺诈性的并拒绝放行货物,那么谁敢做承运人呢?显然,承运人不负责任,出口商必须承担后果。

 

 

从另一方面来说,《UCP500》接受货代提单,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 另一方面,却在某种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因为如果银行可以接受,出口商当然没问 题,问题出在一旦向银行提交的单据有所不符,L/C的付款保证便荡然无存,最终只 能回到货权和客户的问题上来。

 

应该注意到,《UCP500》在接受货代提单时是有附加 条件的,即由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或作为一个具名承运人的代理签发。这样做,国际商会 的目的是为了让出口商或其他利益方明确谁应最终负责。尤其是把货代作为具名的承 运人的代理来出货代提单,是想让承运人作为揽货协议的一方,直接对出口负责,一 旦在运输途中出现了货损之类的情况,承运人是难逃其咎的。但无论如何,承运人所 负的责任也仅限于货物运输时途中的安全,对前述的诈骗行为也还是不应承担责任。

 

总之,尽管UCP500获得了批准,但出口商在使用货运代理提单,尤其是指定国际货运代理提单时应该非常谨慎。

点击直接询价沟通

致电业务咨询电话

400-921-8959

(点击即可呼出)